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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翟照安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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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

网贷平台运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

一、如果平台没有触犯刑法,平台负责人也没有犯罪,运营没有刑事责任。

平台如果依法经营,没有设立资金池,也没有帮助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集资诈骗,也没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,没有违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擅自发行股票、债券,没有故意参与洗钱等,平台则没有触犯刑法,平台都不构成犯罪,平台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,只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即可,运营不承担刑事责任,也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平台负责人如果构成犯罪,运营有可能与其构成共同犯罪。

二、如果平台触犯刑法,构成单位犯罪,运营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

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:“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,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根据学理解释,单位犯罪是指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等法定单位,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,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,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、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,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单位犯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。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

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: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、批准、授意、纵容、指挥等作用的人员,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,包括法定代表人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,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,罪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,包括聘任、雇佣的人员。

从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学理解释可以看出,如果平台构成单位犯罪,平台的运营总监是否构成犯罪,应当作具体分析。如果运营总监属于高管,属于决策层,参与单位实施犯罪决策会议,且投赞成票的话,可以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构成犯罪无疑。

如果投了反对票,但是还是放任继续参与平台运营,具有纵容单位犯罪的间接故意,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,则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如果平台运营没有参与单位集体决策,但是明知道或应该知道单位营运模式存在犯罪行为,并在其中起了较大的作用的话,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构成犯罪。如果平台运营只是一个挂职,并没有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什么作用,则不构成犯罪。

三、如果平台负责人构成犯罪,运营极有可能与其构成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”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”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
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,这种犯罪故意可以为直接故意,也可以为间接故意。运营与平台负责人合谋进行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,肯定构成共同犯罪;运营刚开始没有与平台负责人合谋,但是在平台运营过程中,发现平台形成资金池,投资人的资金流向平台负责人的银行账户,或者察觉到平台负责人发布虚假标,虚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等,但是运营并不阻止,而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,则运营构成间接故意共同犯罪。

如果运营没有与平台负责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,比如平台没有形成资金池,运营对于平台负责人安排的马甲毫不知情,并且严格按照自己职责对平台进行管理,则运营不构成共同犯罪。

平台运营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次要作用,平台负责人其主要作用,因此,平台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,平台运营一般被认定为从犯。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。

四、运营利用职权,安排马甲非法吸收或者诈骗投资人款项,则个人构成犯罪。

运营利用其管理职权,在平台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,安排马甲,非法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经营的公司,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投资款用于自己挥霍或者还债,则构成集资诈骗罪。

总之,平台从业人员要去某平台担任运营总监,一定要注意防范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,发现平台运营有逾越法律监管的红线,应当立即对平台负责人提出改正措施,若平台负责人拒不改正,运营应当立马辞职走人,而不要等到平台倒闭时,老板卷款跑路时,担任平台的牺牲品和替罪羊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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