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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律师解析未签书面合同是否有法保障

近日,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。虽然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原、被告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,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。在此苏州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起案件。

原告侯某诉称,2010年1月份,自己由被告招聘到单位上班,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500元。但第一个月,被告仅支付1200元,第二个月支付1400元。之后,被告将原告的工资打到其工资卡上。2010年5月27日,被告因生产淡季,口头通知原告回家,上班时间等候通知,并承诺发给最低工资。一直到12月份,被告才通知原告不要回去上班了。另外,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。由于被告就其承诺的最低工资等相关事宜与原告未达成协议,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,但未予立案。为此,特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:1、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0325元;2、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;3、被告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。

苏州律师指出,经查明:2010年1月中旬,原告侯某被招聘到被告公司上班,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原告一直工作到2010年6月中旬,因生产淡季,被告通知原告离开工作单位。在此期间,被告分5次发给原告工资6125元(1200、1400、1400、1325、800)。2010年12月,被告与原告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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